昨晚跟今早都陷在「權利」VS 「民主自治」的困境中,暫且先記錄一下,也許我應該先去看看專業的百科詞條。我的思路是,在我們的常識當中,「權利」是堅不可摧並且不得被公民決定,我贊同這個道德理想,並想試圖指出,這個理想可能有它本質上的困難。或許我應該註明,這些是我的思考提問過程,並沒有要說服大家支持「權利應該被公民決定」這種粗糙的結論。
1. 「權利」雖然基本上被清單式條例,但在概念分析上似乎經常跟消極自由綁在一起,指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狀況下可以做任何事。但是,國家的法律之所以有合法性並且有權力去執行,在社會契約的概念下是來自於公民的授權。這意味著,我明明有某些自由,但為了訂定法律,我的自由在原理上得以「被所有公民決定」,或至少透過代議制,公民授權給少數的專業人士決定。
2. 權利的證成跟權利的立法中間似乎有個斷層。我們也許可以透過某個原理來證成權利的合理性,或者透過眾人在如何讓世界更好的前提下透過共識來約定權利等等。但是在國家的立法上,因為社會契約的緣故,立法的權力來自於整體公民,因此又「淪為」得以被所有公民決定的結果。
3. 為了避免多數暴力決定人們的權利,一個辦法是民主審議,透過公民的彼此辯論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目前我國沒有普遍實施民主審議,技術性做法似乎是,將公投法可決定的事務的層級放在憲法之下,避免公投動到公民的權利。
4. 進一步地權利的建立跟改動就來到了修憲的問題上。既然在憲法上可以增加公民的權利,那是否可以減少公民的權利?如果後者在理論上可以,那代表公民可以提出減少公民權利的修憲要求,進一步透過公投門檻加上立法院的投票來決定。目前我國有權力取消修憲的提案,但我不曉得其權力的合法性為何。
5. 假設我們透過某些方法確保了權利不會任意地被公民改動,最後至少確保只有專業人士可以改動。這些專業人士可能是我國的立法委員或他所諮詢的專家,又或者是擁有更高權力的聯合國組織當中訂定人權公約的專業人士。那至少在立法的層次上,人有哪些權利,仍舊要被「某一群人」來共同討論決定,這是無法避免的。這代表著,權利的訂定不可能完全脫離人的偏見,縱使這一群專業人士是各憑理據來論證其合理性,最後仍舊必須「達到共識」或「投票」來決定。
6. 因此,在立法中訂定人們有哪些權利時,在其過程上終究無法逃離「被一群人」決定的命運。原本權利在理想上有如科學事實或客觀真理,只是被人類發現然後拿來使用。就算這個理想是真的,也不得不在立法時被「一群人共同決定」(再次重申,縱使是專業人士) 的「民主自治」撞出一個破洞。
7. 既然民主自治為權利的決定留下一個洞,事實上也不是壞事,因為有個洞就代表有調整的空間。這即是民主自治的優點。當國家以不合理的方式訂定權利時,擁有較低權力的公民得以收回國家立法的權力,這可能是透過公民不服從等等。
註:本文修改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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