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我媽那邊得知COVID-19確診與居隔者不能參加投票,頗為驚訝。單就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這有不合理的疑慮。
投票權的分配若是公平的,則不應受到偶然的確診特徵影響。這話怎麼說?
如同自由主義哲學家John Rawls所提到的,利益應該受到正當性的約束,而不是利益愈大就是愈正當的。今天一個人在公平的前提下應該得到什麼,但卻因為社會整體的更大利益而被取消,這是不正義的。而一件事是公平的,指的是一個社會分配--包含各種權利與責任的分配,不應受到偶然的特徵影響,例如身份地位、個人財產,而我認為COVID-19確診與否,也屬於此一範圍內。因此,偶然的確診,不應影響到投票權的分配,否則將是不公平的。
但是,保障投票權會不會跟人民的生命權互相衝突?此一問題的確有必要進一步去考慮它,或許有可能透由保障生命權證成確診者無法投票的合理性,這點我暫時還無法回應。
以下分享關於此一議題的各方說法,供大家參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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