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結婚關你什麼事?」「女性要不要墮胎男性憑什麼決定?」
在談這一類具有爭議性的議題之前,我想先表明我的立場:我支持同性婚姻跟女性的墮胎權。而我想探討的是,每個人的任何一種權利,是不是相關的族群自己決定就好,還是需要所有公民一起共同決定?
我傾向認為,在國家裡的公共生活當中,由於主權在民,並且法律共同作用在所有公民身上的緣故,所有的法律都需要經過公民的共同決定,或者是由公民授權給代議士或專家進行決定。換言之,由某個特定族群決定自己的權利在立法上是有本質上的困難的。
在開始之前,我想先提醒一下讀者,下文我將透過不斷追問的方式進行「權利」概念的探索,而不是要否定同志與女性沒有這些權利。
1. 道德問題是普遍的還是個別的?
對於道德正確的行為,一個普遍被認同的表述方式是這樣:你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你也願意每個人都如此做。換句話說,道德行為的正確與否,具有普遍性,不僅僅是你我要遵守,每個人都要遵守。從這個角度來看,同志能否結婚,其思考方式就變成,如果我是同志,我想結婚,我願意讓每個同志都結婚嗎?我必須想像一個國度,想像我自己也是同志的一員,來判斷同志是否能夠結婚。這樣的思考模式是把道德問題視為是普遍性的,不是只有實際上部份的社會成員 (同志族群) 來決定這件事,而是所有的社會成員都以假想一個問題是否合理的方式來決定這件事。它並不排除任何一個人的參與。
當然這種思考模式有缺點,最大的缺點之一可能是:你在假想問題的過程中,又不具有同志經驗,除非你獲得的訊息夠多,有足夠的同理心,否則如何決定?
2. 同志和女性可以「自治」嗎?
那麼,假設我們認為只有同志可以決定自己能否結婚,只有女性可以決定自己能否墮胎,這算不算是一種「自治」?一種可能是,我套用了錯誤的模型來思考。第二種可能是,這的確可以用「自治」來思考,就是每個不同的族群各管各的,彼此不互相干涉。只是,一般來說,自治的族群之間,彼此都是分開生活居多,大多不會彼此衝突。但如果同志與非同志,女性與男性在某些道德規範上分別「自治」,實則生活在一起,這樣算是「自治」還是差別待遇?
3. 如果利益可以自己決定,那權利或正義呢?
我們似乎可以說,同志可以決定自己的利益,女性可以決定自己的利益,每個自主的個體都可以結社並決定自己的利益。但是,權利或正義呢?我們好像就不能說,大家分別結社決定自己的權利與正義。
在結束之前,我想一定會有人說,凡是人就是有結婚的權利,凡是女性就有身體自主的權利,這不是任何人可以決定的。那我的問題會是,權利從何而來?在世俗化的社會當中,如果「權利」不是來自於上帝,那麼權利怎麼來?是人們彼此互相商討立約而來嗎?還是以同理心對待彼此而來?如果權利是人們彼此互相商討立約而來,那麼,為什麼權利不能公投?
再者,如果國家權力的有效性是來自於公民的賦權,那麼,公民不什麼不能把憲法或任何關於權利的法律拿回來重新商討?為什麼不能公投?還是說有商討的公投是可接受的?過去課本中所說的,權利不能公投,是如何論證的?還是只是延用了過去神權社會的「天賦人權」概念?
後記:補充一點,標題的邏輯應該是來自於「消極自由」的概念,也就是說,我只要不侵犯到別人的權利或傷害到別人,我想做什麼都可以。但是,道德問題有這麼簡單嗎?例如不需要考慮道德的普遍性?
註:本文修改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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