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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覺與視覺的詳細描寫

胡塞爾在《經驗與判斷》當中對視覺的呈現做出了相當詳細的說明。首先我們透過意識的聯想作用 (個人認為是一種併在一起進行比較的作用) 使得視覺中的被給予之物 (個人認為可以暫時按字面理解,在視覺中以帶有被動傾向的方式呈現出來,但實際上不見得是完全被動的作用) 能夠以同質或異質的方式呈現出來,例如:相近的顏色融合在在一起(同質)或萬綠叢中的一點紅(異質) (參考自第16節)。

接著,對象在我們視覺的一致性當中成為同一者。對象透過視覺對過去印象的滯留、現在的展現以及對未來預期的方式,作為同一類別的對象被給出。(如果超出了這個類別,則對象就無法成為同一者)。我們透過動覺,也就是轉動眼球、移動身體等等方式,使得視覺中的被給予之物呈現出各種不同的面向,例如一個方塊的各個側面。不僅如此,我們開始對於該對象產生注意,並為了使對象呈現出更多不同形式、更豐富的面向而做出努力,例如我們希望能看到方塊的形狀與線條、不同的顏色、不同的光澤…等等。我們期待該對象展現出種種甚至於無窮的面向並感到滿足。

我們透過動覺的變化,使得視覺中的對象之不同面向也連帶產生變化,並在其中進行觀察。前述的活動是一個統覺活動(個人認為是康德意義下的,是一種把不同片面性的經驗材料綜合為一體的意識能力) 不斷地向另一個統覺活動的過渡 (意識不斷地對經驗材料持續進行一次又一次的綜合),並且是一個整體的、系統性的活動過程,而不是一堆分裂的不相關的活動。

我們也可以在不特別注意對象的狀況下進行前述動覺以及對於經驗材料的統覺綜合活動。例如我走在路上,我不斷地移動雙腳,眼睛掃視前方,路旁停著的車輛以同一者的方式作為背景呈現給我,而不是以成為焦點的方式呈現給我,我的視覺並未特別留意在路旁停著的車子上。這種統覺的綜合活動更像是一種被動的活動。 (參考自第19節)。

我只是把自己閱讀過程當中印象較深刻的地方加上自己部份的詮釋整理出來。胡塞爾在原著有更多更詳細、更加深刻的描寫。我認為此一描寫是符合他的現象學精神的,也就是說,首先他把對象的形上學特質「存而不論」,以意識所呈現出的現象做為研究的對象與媒介,對其進行深入的描述。除了深入的描述之外,他不斷層層逼近經驗最初的來源,進行一層又一層深入的描述。重要的是,他想從對於現象的描述當中,發現意識是如何對於現象進行形構的作用。我們所生活在其中的經驗世界,事實上是先驗的自我參與其中所形構出來的 (這邊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研讀與詮釋,把它直接理解為主觀的唯心論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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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憲法是來自於社會契約,那麼如何保障人權不會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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