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哲學談淺淺地 - 海德格的科技批判與藝術救贖

民視所播出的「民視台灣學堂」其中有個單元叫做「哲學談淺淺地」,真的是很不錯的節目,透過一般人都可以懂的方式談不同的哲學家以及哲學問題。

以下略記錄「海德格的科技批判與藝術救贖」這集的重點

上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ZSVI0uv51M&list=PLe8vfIFNtjRdOWgs9RSazmiQJ2BEV8SHi&index=18

1. 從牛頓與伽利略開始的科學不是全部都能被經驗驗證,反而強調數學計算與量化。

2. 從此數學計算與量化 (模型) 就成為我們觀察世界的標準

3. 不符合數學模型的「世界的現象」反而被人認為是不正常的。不是數學去符合世界,而是世界去符合數學。(例如不理性的人在經濟市場中)

4. 數學計算與量化科技,成為新時代的信仰。

5. 而人文學科所討論的意義無法被計算與量化,因此被科技信仰排除在外。

6. 科技成為人觀察與操作世界的一種工具,原來科技是為了人服務,現在卻變成為了推展科技,而將人做為燃料。(個人認為或許可以解讀為,人本身也是一個意義的動物,今天意義在無法被計算時,必須是人去符合可計算的科技,而不是科技去符合不可計算的人)

之前看過紀老師偽理性的書,一個比較關鍵的重點我想是,海德格認為人與世界的互動如同一個網,是在許多不同的意義下進行互動,他將這種意義稱之為語言。換句話說,當我們都說著科學的語言,那麼我們就建構出一個科學的世界;當我們都說著藝術、政治、價值的各種語言,我們就建構出各種形形色色的世界。不應讓科學的語言成為唯一的語言,而讓各種語言建構出各種形形色色的交疊世界。

最後補充一下,其實科學的驗證性到後來已經有波普爾提出科學必須能被經驗檢驗才算數。不過據說現在到了量子力學在經驗檢驗上遇到困難。

下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Auyx4-pW0&list=PLe8vfIFNtjRdOWgs9RSazmiQJ2BEV8SHi&index=17

1. 海德格解決上述科技問題的方式是透過藝術

2. 在「農鞋」與「帕德嫩神殿」之藝術作品中,呈現出人類在大地上努力建立起自已的事業,以大地做為根基,最後又衰滅回歸於大地的矛盾。可以說人類的事業建立在一種無意義(虛無)上面

3. 藝術作品呈現出這種無意義,並使人在此無意義之中進一步思考自身。而科技則相反,認為所有問題一定都有答案。

4. 海德格認為語言不只是一種符號並指涉到世界中的事物。語言是一種命名與召喚:對同一條河流,科學家的語言描述與詩人的語言描述側重於不同的重點。透過語言,人召喚出不同的、身處於其中的世界。(我們透過不同的語言,會讓不同的世界顯露,並把其它層面掩蔽起來)

5. 海德格認為「詩」反而是一種最嚴格的語言。

6. 海德格提出四方域的架構,引發後人多元視角的討論。例如一場祭典,當人捧上酒獻給神時,這當中涉及了天、地、人、神四個點,中間則是一塊空白的區域。天下雨,地承接而長出葡萄,人將葡萄製作成酒,最後獻給神。當其中一個點愈強,其它的點也會愈強(點與點間彼此互相連動)。

7. 四方域的架構可以運用在現代生活中。在先進國家的政策中,例如要蓋一座橋,會參考不同學科領域的意見,例如科技、經濟、人文等等,並非只以科技(計量)做為唯一的標準,亦要考慮到意義的問題。

個人認為這些觀點跟東方佛家的「空」與「禪」有部份異曲同工之妙。「空」指的是無限的可能性,沒有恒常不變的本質,若透過不同觀點,則將得到不同的觀察結果。而「禪」則是超越文字的部份,我們的自然語言必有其極限,無法真正描寫出世界的全貌,而襌也好、詩也好,均是以「假名」(無法描述但卻必須描述) 的方式去談論作者所見的境界。

本文亦發表於個人FB帳號。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是否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被語言談論?

我個人覺得在當代的語言轉向中,有一件很關鍵的事是「語言的限制在哪裡?」有的人會說「語言就是指涉世界上的事實」,反對透由語言指涉藝術、道德與宗教有真假值。另外有的人想辦法要用語言去說出前面的領域,或說出語言之前的經驗過程。縱使語言說不清楚、指涉上有困難、語義上有歧義,但他還是要想辦法說,甚至要說出裡面的道理來。 另外我也認為語言有它非演釋或歸納的「邏輯」 (請容許我在這裡使用邏輯這個字,指的是一種規則)。例如使用比喻的方式透過己知的概念說明抽象的概念就很好用。當我說「我的心靈是透明的」。你可以問我「透明」是什麼意思?透明不應該是心靈的一種屬性。但我們也可以使用語言的比喻的邏輯:透明指的是我們在認知對象時毫無阻礙,如同我們透過透明的空氣認識到眼前的這張桌子。那麼「我的心靈是透明的」就是指:我能夠認識到我自己心靈中的所思所想,在認識的過程中毫無阻礙。當我使用透明這個字的時候,還跟視覺經驗進行了連結,比完全的概念陳述多了一些東西。我們的日常語言並不是沒有這樣的用法,例如「觀點」、「立場」等等。 再舉個例子,有的哲學家透過追溯文字的字根,回到它古代的意思或隱藏的意思,再進一步發展那個概念。 你說這只是一種語言遊戲嗎?如果你是指它說不清楚,那我是同情的。(而後人會試著把哲學家的作品說得更清楚,對有爭論、曖昧的地方進行解釋等等)。如果遊戲指的是故弄玄虛,毫無意義的產物,我並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這可能是因為彼此看待語言的方式跟功能不同。透過語言的比喻、追溯字根等等語言特有的方法,有他要傳達的概念跟想法,縱使這些概念跟想法很難清晰地去固定。因此哲學也可以關系到我們怎麼去使用語言,它不是文學,但它可以有文學的一個面向。我們可以試著運用語言的一些特性去幫助我們發展哲學概念,甚至是去說明那些無法明確用語言說出的"東西"。對於語言的使用我們可以問太多問題。我們如何用語言描述在語言發生之前的經驗?我們可否在哲學論述當中使用祈使句或那些非陳述句?甚至可以問,詩的語言在哲學當中可以扮演什麼角色? 我個人猜想,對語言的這兩種觀點,或多或少影響了我們所謂分析與歐陸的哲學發展。我不敢說普遍地一定是這樣,但我認為雙方看待語言的方式肯定是不一樣的。 這在佛學當中似乎有點像說,如果真相是無法說的,那你就不說了嗎。禪宗就不說了,但是許多宗派還是說了非常多。 本文同步發表在FB社團 哲學討論IP...

如果憲法是來自於社會契約,那麼如何保障人權不會被修改?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21129-opinion-taiwan-fails-to-lower-voting-age-to-18/?fbclid=IwAR2GHRiWyI747uAcadOP3GuqwxQdhm9aIXEFezHezcGBJ0pp3EOhL5riJ28 這篇文章提到:「憲法是一部社會契約,內容記載人們彼此交織的價值觀,並讓眾人同意交出權力、組成政府,由後者代替人民施政,因而在制憲或修憲之際,不同利益團體便會在溝通協調中,依據憲法規定寫下各式願景;另方面,當社會規範的某些做法,跟鎖定在憲法的價值有所出入,如不讓同志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人民就有機會以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主張立法者應比照「異性婚」公平對待,確保那些價值不被違反。」 總覺得這句話裡面有許多深刻的疑問,但不懂法哲學,提出來記錄之: 1. 如果憲法完全來自於社會契約,那麼,憲法應該由利益團體溝通協調來制定或修改嗎?在社會契約的訂定過程當中,是利益團體彼此權力的較勁與妥協,還是有更加公正的程序,確保憲法的條文不是透過權力的較勁而制訂? 2. 如果不存在客觀的人權,而是由人們的契約決定,那麼人權如何能夠得到保障?正如該句話後半段所說的,當社會價值觀與憲法衝突的時候,如何確保憲法保障的人權不會被修改? 3. 因此,為確保客觀的人權不被契約任意決定,至少必須承認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維持自己的尊嚴,再透過合理的論證來證成其它權利的合理性? 4. 憲法究竟只是人類的約定與共識,還是服從於某些客觀的道德原則或價值?又或者實務上兩者皆是? 註1:有朋友回饋,建議我可以參考「修憲界限」的概念,以及Human Right與Natural Law相關的文章,我想感謝他。 註2:Natural rights與Legal Rights的差異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rights_and_legal_rights 註3:本文來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

隔離真的站得住腳嗎?

進入社會以後,很少不從結果的好壞來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 隔離之所以合理,是因為隔離少數的人,就可以讓多數的人避免得病。換句話說,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合理地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例如自由移動的權利、經營自己生活計劃的權利。 透由暫時沒收少數病人的部份權利,使得多數人的健康得以維持。 但還有另一種思考的方式,就是思考權利的內在價值,思考什麼是正義的本質。 對於正義的一種看法是,我們的基本人權無論如何都不會因為多數人的利益而被取代。換句話說,每個人自己都被當成最終目的來看,而不作為任何其它目的的工具,例如多數人的健康。 從這個角度來看,隔離是不合理的,是侵犯人權的,是有違正義的。 它看的不是結果好不好,而是重要的價值是否被確保。 這種價值不能當飯吃,但它卻是人之所以為人不能割捨的價值。 然而,我們也無法直接得出隔離是絕對不合理的結論。我們似乎可以主張,如果得到傳染病的人任意行動,造成他人生命的重大危害,導致他人的生命權、自由權無法被確保,那麼任意移動的病人似乎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由此看來,病人似乎有義務不任意移動。 比較自我隔離被侵犯的權利,以及他人被傳染時導致生命危害被侵犯的權利,哪一個被侵犯的權利比較嚴重。 他人被傳染後如果身體不適,自然就有幾天沒有能力工作,這幾天的收入損失到什麼程度算是被侵犯基本權利,也值得考慮。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暫時的結論,從權利的觀點看,從人是自身的目的而不是促進他人利益的工具來看,隔離只有在傳染病造成足夠嚴重傷亡與經濟損失進而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時才是合理的。 註1. 促成他人利益跟避免他人傷害這兩件事是否應該分開討論,他們是否造成不同的權利與責任觀。 註2. 正義的論述似乎不會真的只看價值而不看結果,應該要主張價值與結果有某種內在關聯性,這應該會是本文的致命傷。 註3:本文來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