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理性與非理性是否有界限存在?

當我們有道理地說話,被稱為理性的表現;而當我們按照本能情緒而行事,被稱為是不理性的表現。究竟理性與不理性之間的分隔是否如此分明?

以認識的角度來說,理性的認識對象是命題,情緒則不一定有認知對象。有的情緒明顯地是對於某人、某物的情緒,但情緒的對象是否為命題,有討論的空間。例如,「此人很討厭」指的是否僅為「我的憤怒意向此人」呢?

或許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理性與情緒在心理認識活動形式上的異同。當我們說一個人理性地說話,代表他說話很有條理,演釋時前後邏輯緊緊相扣,歸納時排除了不相關的要素等等。而我們說一個人情緒化地說話,則他的言語前後並沒有一致性,僅僅只是按著感覺流動的呈現而說出話來。在這樣的角度下,情緒似乎是沒有固定的形式結構的,但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知道情緒有它自已的結構,例如,憤怒通常是從某一個更早先的認知開始,例如過度的預期。憤怒使人的其它認知變得狹礙,使事物扭曲地呈現,並使人的思考陷入各種「擔心命題」的迴圈之中。以上是從認識的角度來看的。而憤怒也有其它方面的結構:一個人在受到欺壓時,例如恐懼、失望與憤怒總是以一定的模式相繼出現。憤怒本身能夠產生感覺經驗,心裡總有一種發熱剌痛的感覺。

這樣就導出一個結論,我們似乎不能夠說:「若某個心理活動有特定的形式、結構,則該心理活動就是理性的」,在前文中,我們就考慮了憤怒的結構。或許我們可以試試一個思想實驗:有一個熟練於內心覺察的人,他在憤怒上的心理與生理反應與常人一模一樣。不過,在憤怒時,他能夠清楚地觀察到情緒的各種變化,他知道自已目前的情緒處於何種狀態,是如何而來,接下來又將轉變為何種狀態,以致最後形成了對於命題的態度(懷疑、相信等)與判斷(真或假)。那麼,我們會說此人是理性的嗎?

我思考了許久,發現這個思想實驗帶給我一個啟發:人對於情緒所產生的因果串鍊並沒有拒絕的可能性,在這當中並沒有自由(縱使我們不承認人有自由意志,但我們仍可承認人有感覺上的自由意志),人無法拒絕或改變情緒所引發的後續心理與生理變化。(當然,在情緒稍緩時,我們還是可以透過一些方法引導情緒,但在情緒強烈的當下是無能為力,毫無自由的)。而理性代表著自由,以較為狹義的角度來說,當我按著邏輯在做演釋或歸納時,我可以承認或拒絕一個命題,我考慮命題的正面與反面,考慮支持與反對的論證,並且最後做出決定。由於我在判斷時從各種不同的材料中做出選擇與判斷,所以在理性的心理活動之中,我是自由的。

但我們仍可提出一個質疑:人在理性之中,反而沒有任何的自由。因為人只能按著邏輯必然的形式而導出結論;而人在情緒之中,反而有一種(縱使不是全部而是部分) 不可預測的性質,按此來說,人在情緒之中才擁有自由不是嗎?在這裡,我不打算以自由意志相容論常見的辯護來回應,而試圖透過卡爾波普所提到的「否證性」來回覆。在這裡,我想擴展否證性的意義,將否證性從經驗的領域擴展到邏輯的領域。人在理性的心理活動之中,縱使當下他的論證過程與結論是必然的,但人在此一過程當中的態度是「容許否證的」或「容許挑戰的」。也就是說,一個理性的心理過程,當然會有它對於真命題的強烈信念,但在此同時,也會有另一個信念:「如果未來有其它更可靠的論據反對此命題,那我也會接受」。但是情緒則沒有這種信念,在情緒的心理過程當中,對於真命題的信念是不容否證、不容挑戰的。當我對某人產生憤怒,我認為他是個天理不容的壞蛋,我的情緒擁有絕對的權力做出命題判斷,任何反對的意見都要受到拒絕。由此,我認為人的理性仍究是自由的,並不因邏輯必然的形式而導致不自由。

原文由本人發表於Facebook社團 哲學討論 IPDF (Integrated Philosophy Discussion Forum)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是否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被語言談論?

我個人覺得在當代的語言轉向中,有一件很關鍵的事是「語言的限制在哪裡?」有的人會說「語言就是指涉世界上的事實」,反對透由語言指涉藝術、道德與宗教有真假值。另外有的人想辦法要用語言去說出前面的領域,或說出語言之前的經驗過程。縱使語言說不清楚、指涉上有困難、語義上有歧義,但他還是要想辦法說,甚至要說出裡面的道理來。 另外我也認為語言有它非演釋或歸納的「邏輯」 (請容許我在這裡使用邏輯這個字,指的是一種規則)。例如使用比喻的方式透過己知的概念說明抽象的概念就很好用。當我說「我的心靈是透明的」。你可以問我「透明」是什麼意思?透明不應該是心靈的一種屬性。但我們也可以使用語言的比喻的邏輯:透明指的是我們在認知對象時毫無阻礙,如同我們透過透明的空氣認識到眼前的這張桌子。那麼「我的心靈是透明的」就是指:我能夠認識到我自己心靈中的所思所想,在認識的過程中毫無阻礙。當我使用透明這個字的時候,還跟視覺經驗進行了連結,比完全的概念陳述多了一些東西。我們的日常語言並不是沒有這樣的用法,例如「觀點」、「立場」等等。 再舉個例子,有的哲學家透過追溯文字的字根,回到它古代的意思或隱藏的意思,再進一步發展那個概念。 你說這只是一種語言遊戲嗎?如果你是指它說不清楚,那我是同情的。(而後人會試著把哲學家的作品說得更清楚,對有爭論、曖昧的地方進行解釋等等)。如果遊戲指的是故弄玄虛,毫無意義的產物,我並不認同這樣的觀點。這可能是因為彼此看待語言的方式跟功能不同。透過語言的比喻、追溯字根等等語言特有的方法,有他要傳達的概念跟想法,縱使這些概念跟想法很難清晰地去固定。因此哲學也可以關系到我們怎麼去使用語言,它不是文學,但它可以有文學的一個面向。我們可以試著運用語言的一些特性去幫助我們發展哲學概念,甚至是去說明那些無法明確用語言說出的"東西"。對於語言的使用我們可以問太多問題。我們如何用語言描述在語言發生之前的經驗?我們可否在哲學論述當中使用祈使句或那些非陳述句?甚至可以問,詩的語言在哲學當中可以扮演什麼角色? 我個人猜想,對語言的這兩種觀點,或多或少影響了我們所謂分析與歐陸的哲學發展。我不敢說普遍地一定是這樣,但我認為雙方看待語言的方式肯定是不一樣的。 這在佛學當中似乎有點像說,如果真相是無法說的,那你就不說了嗎。禪宗就不說了,但是許多宗派還是說了非常多。 本文同步發表在FB社團 哲學討論IP...

如果憲法是來自於社會契約,那麼如何保障人權不會被修改?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21129-opinion-taiwan-fails-to-lower-voting-age-to-18/?fbclid=IwAR2GHRiWyI747uAcadOP3GuqwxQdhm9aIXEFezHezcGBJ0pp3EOhL5riJ28 這篇文章提到:「憲法是一部社會契約,內容記載人們彼此交織的價值觀,並讓眾人同意交出權力、組成政府,由後者代替人民施政,因而在制憲或修憲之際,不同利益團體便會在溝通協調中,依據憲法規定寫下各式願景;另方面,當社會規範的某些做法,跟鎖定在憲法的價值有所出入,如不讓同志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人民就有機會以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主張立法者應比照「異性婚」公平對待,確保那些價值不被違反。」 總覺得這句話裡面有許多深刻的疑問,但不懂法哲學,提出來記錄之: 1. 如果憲法完全來自於社會契約,那麼,憲法應該由利益團體溝通協調來制定或修改嗎?在社會契約的訂定過程當中,是利益團體彼此權力的較勁與妥協,還是有更加公正的程序,確保憲法的條文不是透過權力的較勁而制訂? 2. 如果不存在客觀的人權,而是由人們的契約決定,那麼人權如何能夠得到保障?正如該句話後半段所說的,當社會價值觀與憲法衝突的時候,如何確保憲法保障的人權不會被修改? 3. 因此,為確保客觀的人權不被契約任意決定,至少必須承認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維持自己的尊嚴,再透過合理的論證來證成其它權利的合理性? 4. 憲法究竟只是人類的約定與共識,還是服從於某些客觀的道德原則或價值?又或者實務上兩者皆是? 註1:有朋友回饋,建議我可以參考「修憲界限」的概念,以及Human Right與Natural Law相關的文章,我想感謝他。 註2:Natural rights與Legal Rights的差異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ural_rights_and_legal_rights 註3:本文來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

隔離真的站得住腳嗎?

進入社會以後,很少不從結果的好壞來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 隔離之所以合理,是因為隔離少數的人,就可以讓多數的人避免得病。換句話說,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合理地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例如自由移動的權利、經營自己生活計劃的權利。 透由暫時沒收少數病人的部份權利,使得多數人的健康得以維持。 但還有另一種思考的方式,就是思考權利的內在價值,思考什麼是正義的本質。 對於正義的一種看法是,我們的基本人權無論如何都不會因為多數人的利益而被取代。換句話說,每個人自己都被當成最終目的來看,而不作為任何其它目的的工具,例如多數人的健康。 從這個角度來看,隔離是不合理的,是侵犯人權的,是有違正義的。 它看的不是結果好不好,而是重要的價值是否被確保。 這種價值不能當飯吃,但它卻是人之所以為人不能割捨的價值。 然而,我們也無法直接得出隔離是絕對不合理的結論。我們似乎可以主張,如果得到傳染病的人任意行動,造成他人生命的重大危害,導致他人的生命權、自由權無法被確保,那麼任意移動的病人似乎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由此看來,病人似乎有義務不任意移動。 比較自我隔離被侵犯的權利,以及他人被傳染時導致生命危害被侵犯的權利,哪一個被侵犯的權利比較嚴重。 他人被傳染後如果身體不適,自然就有幾天沒有能力工作,這幾天的收入損失到什麼程度算是被侵犯基本權利,也值得考慮。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暫時的結論,從權利的觀點看,從人是自身的目的而不是促進他人利益的工具來看,隔離只有在傳染病造成足夠嚴重傷亡與經濟損失進而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時才是合理的。 註1. 促成他人利益跟避免他人傷害這兩件事是否應該分開討論,他們是否造成不同的權利與責任觀。 註2. 正義的論述似乎不會真的只看價值而不看結果,應該要主張價值與結果有某種內在關聯性,這應該會是本文的致命傷。 註3:本文來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