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討論女性穿著與性侵案件的討論,一直以來在女性是否也擁有責任上擁有不少的討論。在分析之前需要先說明的是,這樣的分析不在於為犯罪者脫罪,犯罪者需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分析的目的在於真理愈辯愈明。
在回覆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試著把人權這個最終答案暫時擱著,並且認為有必要先對於責任這個詞加以釐清。責任這個字是帶有價值判斷的,並不是單純的因果關系。由此我們可以思考,哪些是在我們在社會上有責任的事情?有一些是我必須做的,有一些是我必定不能做的,如果我違反了這個規則,則我會受到內心與社會的譴責。另外,一般對於責任,我們是否會要求自已以及所有人都這麼做?意即責任不是單單對於他人的責任,並且也必須同樣地適用在自已身上?
如此,我們便可按著這些線索回頭想想,首先我們排除單純認為前後的因果關系就是責任,這太過牽強,例如醫生用心按規定照顧病人,最後病人死去,則醫生雖然與病人死亡雖有前後因果關系,但醫生並沒有責任。甚至有人會認為,醫生的治療跟本不是病人死去的原因。
接著我們考慮,女性穿著較少是一種在價值上必定不能做的事嗎?這個價值判斷的來源是何處?如果這只是一個傳統觀念,則我們必須要分析它合理的說法。一個可靠的角度是,所謂的自由是不造成他人的傷害。那麼,穿著較少會造成他人傷害嗎?答案顯然是不會的。造成自已潛在的傷害,這並不屬於責任的觀念。另外,如果我們認同價值判斷有普遍律的話,也就是同一套準則必須用在所有人包含自已身上,則如果我自已也是女性,或者我就是當事人,我也必須認同我對穿少一點有責任。那大家便可捫心自問,我真的這樣認同嗎?如果只是要求他人,而自已則不需遵守,這就說不過去了。
可能有人會提出反駁:如果每個人都這麼做,將引起社會的混亂。這聽起來是一個不易回應的問題。如果想進行辯護,這裡往下或許有幾種可能的解決策略,一個是質疑「只要是引起社會混亂的行為都是價值上錯誤的嗎」?一個是回頭思考「有沒有可能跟本沒有因果關系」而進行更深入的因果探討。另一個是考慮與自由相關的比例原則,我將試著討論這個路線。我想先考慮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不論男女性當眾裸體被法律所禁止。如果造成社會混亂是當眾裸體被禁止的規則,那麼,我們可以問:「必須要造成多少的混亂才需要禁止?」換個問題來問:「如果人穿得愈少愈容易造成混亂,那麼要穿多少才是合理?」人只要彼此生活在一起,我們在生活中的習慣與喜好,多少都對別人造成影響,打亂他人的節奏與情緒也是必然的結果。而這是一個比例原則,我們不能完全禁止對他人造成影響,否則每個人都要隔離了。那麼,我們也不能完全禁止他人露出任何一部份的身體,對吧?那麼,我們只要做到不會引起不可收拾的混亂就可以了,如果是偶發的兩三個案件,不能說是一種混亂。
最後,有一個很好的質疑,這些討論是不是都太過從父權的角度去思考,畢竟,男性可以裸露上身,女性則是不行。明明是男性的生心理問題,為什麼要檢討女性?其實身為男性可以換位思考看看,如果男性的身材也影響到女性的感受(可能是討厭,也可能是吸引),那麼男性也願意穿長袖長褲或者是大尺寸的衣服遮住身材嗎?我覺得透過上述如此多的邏輯分析,確實有助於找到有論證的觀點,不過,在價值問題上,或許沒有比換位思考並且套用相同規則來判斷更來得有說服力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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