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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哲學「義務論」

康德的道德哲學

筆者試著用自已的話整理Jonathan Wolff所寫「道德哲學」中的「康德哲學」二章。其中幾乎所有的內容都是書中所提到,而筆者只是用不同的順序或自已的文字說出來,或者加上一點自已的詮釋。如果完全是筆者自已的意見,而是書中沒有的,會儘量標註是筆者的看法。

康德試圖找出能夠進行道德判斷的公式,他並認為,這個公式是所有理性的人都會遵守的,因此是客觀的判斷。

一個道德公式必須符合規範性,也就是必定要遵守的,康德以定言命令及假言命令的分別來說明這個差異。例如,「如果你要去台北車站,那麼你要坐捷運」這個命題是假言命令,只是說明為了達到某個特定的目的,你應該如何做。而「你要讓位給老人」是定言命令,沒有任何的目的,就只是為了義務而遵守,或者說這個命令本身就是它的目的。那麼,最基本的絕對命令是什麼呢?康德提出「你行為時所遵守的準則,必須按照所有人行為時會遵守的準則那樣行事」。這樣,這個道德公式不僅僅擁有絕對性,也擁有客觀性了。

對於絕對命令這個想法,應是來自於善意志這個概念。康德認為一個道德的行為,是你僅僅按照自已的義務去做一件事,而沒有任何的其它目的。也就是說,這個道德行為本身具有固有價值,並非是用來完成其它目的工具價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偶爾會有這個概念,例如一個人捐錢給孤兒院,如果他僅僅是因為捐錢給孤兒院這件事本身就有價值,我們會覺得這個道是個大善人。如果他是因為想要選舉或者想要讓名聲更響亮而捐錢,那麼我們會覺得這個人比起前一個狀況來說沒有那麼的善良。對於康德來說,前者是道德的,後者是並不是道德的。

註:這與孔子所說的仁義概念相當接近,孔子所說的利義之辨,跟絕對命令的概念相當類似。

康德所提出來的這個普遍準則公式有一個重點,它是一個先驗的公式,也就是在做出行為之前,就能夠邏輯地分析出這個行為是道德或不是道德的,而並不是視行為的後果而定。因此,康德的義務論是一種先驗的道德理論,並不是結果主義的道德理論。結果主義認為,一個行為是否道德必須視結果而定,例如利益主義就是一個例子,他們認為一個行為是道德的,是指行為的結果造成最多人的最大幸福。

康德的普遍準則公式還有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一個人(想)做的事情,並不能與自已的目的矛盾。例如經典的說謊案例,如果我說謊,並且每個人都說謊,那麼最後每個人都不會相信其它人所說的話。這麼推導下來,因為每個人都不會相信其它人所說的話,則我無法騙人,也就是無法說謊。如此就產生矛盾了,我本來要說謊,但卻邏輯推導出我無法說謊,這使得說謊這件事「不可能成為一個所有人都遵守的準則」,所以,說謊是不道德的。

以上是一個簡略的康德道德公式判斷的應用,這個策略非常聰明,他透過邏輯自相矛盾的方法,來證明一個道德錯誤的行為是不可行的。

「你行為時所遵守的準則,必須按照所有人行為時會遵守的準則那樣行事」這個道德公式所進行的判斷,是一個先驗的判斷。如果客觀上你不會希望這件事發生,或者更準確的說,你無法這麼希望,希望這件事發生是不可能的,那麼如果你還去做這件事,則這件事是不符合道德的。

在實際應用這個公式到康德所舉出的四個例子之前,尚有一點細節需要說明。一個行為是否道德,取決於「行為的準則」是否符合道德公式。那麼,我們就必須先找出行為準則。例如,說謊的行為準則是什麼?有可能單純就是「我想騙人」,或者是「為了大家好,我必須騙人」。那麼,按照不同的行為準則來判斷,結果就有可能是不一樣的 (但在這個例子是一樣的)。但這裡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我們如何決定行為準則?有可能我們做一件事,心裡完全沒有想過背後的準則,又或者有好幾個可能的道德準則,我們並不能很確定是哪一個,這確實形成康德道德公式使用上的一個問題,後面會再提到這個問題。

康德所舉的四個例子分別是「說謊」、「自殺」、「荒廢自已的才能」、「不幫助他人」。康德認為前兩個例子的矛盾比較明確,後兩個例子的矛盾雖不明確,但你不會希望這麼做,我們試著來計算看看。

說謊的例子剛才討論過了,就從自殺開始。假設自殺的行為準則是「如果我活著的痛苦比快樂還多,那麼我就可以自殺」。第一件事情我們要分析的是,如果所有人都這麼做,會不會跟我的行為或我想做的行為產生矛盾?看起來似乎是不會,如果所有人都這麼做,則可能很多人都會自殺,看起來跟我自殺沒有什麼矛盾的地方。不過,如果我們換個角度來想,如果有一個人拿刀子割自已的手,我們的直覺會認為,他本來有這麼樣好的身體,割下去之後是辜負了自已。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的生命本身可以說有一種「固有價值」而不是「容納苦與樂的容器」,如果我自殺,我就是視自已的生命只是容納苦與樂的工具,而不是視自已的生命有一種固有價值,這樣就產生矛盾了,因為捫心自問,我會希望發揮自已生命的固有價值。

「荒廢自已的才能」的分析跟自殺的分析是相似的,如果我荒廢自已的才能,那麼我就跟自已生命的固有價值產生矛盾。我們的生活中有這樣的經歷,一個擅長跑步的人,有一天他不跑了,我們會認為他浪費了自已的才能。

對於這樣的想法,一些哲學家有些批評,認為康德把基督教的教義放進來了。事實上康德應該是反對以宗教的教義做為道德的判斷,不過,我們很難說準康德是否不經意間受到了影響。如果我們把基督教的教義放進來,則很容易說得通了。我們被上帝造出來,是為了要完成上帝給我們的任務,或者發揮上帝給我的才能。如果我自殺或者荒廢自已的才能,就沒有去完成上帝要我做的事情。不過,康德想必是反對這樣的解讀。

最後是「不幫助別人」,假使「不幫助別人」做為行為準則,如果每個人都不幫助別人,那麼,當我遇到困難的時候,也沒有人會幫助我,但我其實是希望自已能被別人幫助,這就產生了矛盾了。所以最後的結論是,不幫助別人這個行為是不符合道德的。

在計算過四個案例之後,我們發現康德的道德公式運用起來並沒有這麼明顯,其中還有一些說故事的空間,有可能不同的人運用起來會產生不同甚至是相反的結論,我們無法排除這種可能性。

康德提到,除了這個普遍準則公式之外,還有另外兩個公式是等價的,也就是符合任何一個公式,就是道德的。這另外兩個公式分別是:

目的王國公式:「你行為時,必須是按可能存在的目的王國中的成員為其訂定普遍法則時所遵守的準則」

人性公式:「你行為時,必須要把別人的人性,以及自已的人性當做目的,而不僅僅是一種手段」

為什麼我們需要這麼多公式?康德說,在不同的道德準則中,有一些公式會很容易判斷出來,另一些則否。

目的王國公式跟普遍法則公式很像,但它強調了另一個部份,也就是自已也是這個目的王國中的成員,換句話說,我行為時的準則,要想像是為一個王國的成員訂定法律,而我自已也是該王國中的成員,強調的是我也是王國中的一分子。

人性公式的概念則是先前提到的固有價值,我們在做任何行為的時候,必須要以他人或自已的人性的固有價值為目的,而不是僅僅當作達到其它目的的手段。這表示我們必須尊重他人的意志或願望,而不是強迫讓他人的意志或願望屈從於我們自已的意志之下。但什麼狀況下會造成我們把自已僅僅當成手段呢?我們同樣從固有價值的角度來思考,如果我說謊是為了讓大家避免不幸,那麼我就是為了「大家會快樂」的目的而說謊,而違背了我的人性的固有價值。

我們把康德道德判斷的整個檢驗整理出來:
1. 首先找出我們要判斷的行為背後的行為準則
2. 確認該行為準則是否符合下列其中一個公式
    (1) 普遍準則公式:「你行為時所遵守的準則,必須按照所有人行為時會遵守的準則那樣行事」
    (2)  目的王國公式:「你行為時,必須是按可能存在的目的王國中的成員為其訂定普遍法則時所遵守的準則」
    (3) 人性公式:「你行為時,必須要把別人的人性,以及自已的人性當做目的,而不僅僅是一種手段」
3. 如果該行為準則符合任何一個公式,則我們做該行為是符合道德的。如果該行為不符合任何一個公式,則我們做該行為是不符合道德的。

最後我們試著檢討一下康德道德公式有沒有什麼問題:

1. 我們在行為時,背後的行為準則並不是那麼容易找到,有時候我們不知道自已的行為準則,或許是無意識的。有時候我們找到幾個可能的行為準則,但是每個行為準則在道德公式的計算上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2. 縱使我們確定了行為準則,但運用公式時所做的推理並不是那麼明確,當中有很多說故事的空間,我們無法排除不同人運用公式產生相反的結論。

3. 我們應檢查一下符合道德公式是不是道德行為的充分必要條件。
    (1)  有沒有「不符合道德公式」,但卻是道德行為的反列?例如有一個殺手正在追殺一個無辜的人,而此人躲到我家,殺手後續追到門前,問我有沒有看到此人。如果我打算說謊告訴殺手我並沒有看到,那麼我說謊的原則是「如果我說謊是為了避免無辜的人受到傷害,我就可以說謊」。那麼我們按普遍法則公式來計算,如果每個人都在避免無辜的人受傷時可以說謊,最後我們發現大家都不會再相信別人,以後就無法再說謊了。但是,我們仍然會認為這麼做是一個符合道德的行為。如此,我們就找到了一個不符道德公式,卻又是道德行為的反例。

    (2) 有沒有符合道德公式,但卻不是道德行為的反例?按上面的例子,如果今天我向殺手說出實話,那麼我說實話的行為準則將符合道德公式,但我們卻不會認為這是道德行為。

以上是書中提出的一些檢討。筆者認為,尚可以考慮下列幾點:

4. 如果我們將一個事實為真的命題,直接推導出這個命題是必須要去做/不去做的,而不做任何的解釋,在哲學上稱為「自然主義謬誤」,也就是「實然推出應然」。筆者認為康德試著從「我希望如何如何」,但是「如果大家都這麼做,結果我就沒辦法如何如何」而導至邏輯上的矛盾,則「我不應該如何如何」,這樣的推論可能犯了自然主義謬誤。因為,「我希望如何如何」跟「如果大家都這麼做,結果我就沒辦法如何如何」都是事實的命題,但是其結論「我不應該如何如何」是具有規範性、必須一定要這麼做的命題。

5. 道德公式的運用有沒有犯了康德認識論中的範疇錯誤?康德認為,我們對於生活中可以達到的經驗命題以及數學幾何命題,是擁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去了解的,這個認知能力稱為知性範疇,例如一多、因果、實體等等。而康德提到,諸如靈魂、上帝、宇宙或者道德等問題,我們的認識能力,也就是知性範疇沒有能力去處理,如果我們這麼做了,得到的答案是不可靠的。過去有哲學家就曾利用邏輯推論證明上帝的存在,康德便是以這個理由反對的。那麼,筆者確實有一個疑惑,如果道德問題並不是人類的知性範疇有能力處理的,為什麼我們可以在行為準則上面使用邏輯推論呢?

6. 康德的道德公式似乎沒有辦法做出不善不惡的判斷。換句話說,有一些命題是中性的,無所謂善或惡,例如我走路,我喝水,或者我在公園裡小聲唱歌,沒有妨礙到別人。我們按照道德公式去判斷,可能會得出這些行為準則符合道德公式,或者不符合道德公式,那麼我們就應該說這些行為是善或惡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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