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參考陳榮華教授「形上學」之自由意志一章,並試用自已的話做整理。筆者並於一些地方加上自已的看法,會儘量以筆者一詞標註。
自由意志問題是來自於於決定論的挑戰。決定論認為,宇宙中的所有事件都遵守因果法則,如果因果串鍊中前面的事件決定了,後面的事件也必然被決定,而且不會是別的事件。而人的心理事件也是宇宙中的事件,一樣要遵守因果法則。決定論按下面的論證來證明人不用負道德責任:
1. 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因果法則
2. 如果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因果法則,則人是不自由的
3. 人是不自由的
4. 如果人是不自由的,則人不必負道德責任
5. 人不必負道德責任
自由論與共容論都認為人要負道德責任。自由論不承認第1點,而共容論承認第1點,但不承認第2點。
自由論: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是自我控制的,能夠選擇做不同的事,亦即人的心理事件能夠成為第一因而影響後續的因果事件。既然人可以自我控制,則人要責道德責任。
(筆者註:嚴格來說,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成為第一因,也可以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否則如果完全不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會發生前面的心理事件無法影響後面的心理事件的問題)。
共容論: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但人仍然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所以人是自由的。既然人是自由的,則人要負道德責任。
自由論的證據如下:
筆者透過知識的三大原則來整理書中此處的論據
一個主體S知道信念P,若且為若
(1) P為真
(2) S相信P
(3) S對於P是有證成的
主體相信「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
1. 因為人相信自已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所以人才能夠實際上做出各種行為。如果人知道自已沒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則人就不會做出各種行為。
2. 人與動物最大的差別在於「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如果人不能選擇做不同的事,則人不再是人,跟動物沒有差別,與直覺、常識相違背。換句話說,如果接受自由論,則與我們已承認的信念系統「人性在於有自由選擇的能力」是互相融貫,不相違背的。如果我們接受決定論,則與我們已承認的信念系統互相違背。
主體對於「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是有證成的:
1. 人可以透過自省觀察到自已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這個事實
2. 客觀的第三者可以透過主體可觀察的行為推論出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雖然主體事實上做的是A,但他本來其實可以做B。只要符合下面的條件,符合的項目愈多,則主體有愈高的機率做B:
(1) 主體在短時間內做過B
(2) 主體做B的頻率很高
(3) 主體在很多不同地點都做過B
(4) 現在主體的身心狀態跟先前做B的身心狀態很接近
共容論的論據如下:
1. 人只要按自已的意願做出行為就是自由的。即使人只有一件事情可以選擇,人仍然可以按照自已的意願做出行為。
2. 人只要跟據理由做出行為就是自由的。人是按照理由做出行為,一個人跟據理由做出行為是理性的,只要是理性的行為就是自由的。(筆者註:個人認為也可以這麼推論,如果一個人做出行為沒有任何理由,則是不理性、不自由的。)
3. 人做出一個行為,只要是不被強迫的,(筆者註:或者內心不排斥的),就是自由的。
4. 人可以選擇做出不同的行為就是自由的。「可以」的意思是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筆者註:這裡「可以」有兩種解讀
(1) 「可以」的意思是「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2) 「可以」的意思是「自已認為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這兩者差別在於(1) 必須要自已確實有能力做到此事,(2) 只要自已認為自已有能力,但實際上做不到此事沒有關系。思考下列這個例子就可以發現差異:一個人被反鎖在房間裡面,但他自已不知道,而覺得待在房間裡很舒服,所以選擇不出去而留在房間裡。如果用(1)的定義,則他實際上沒有能力出去,則他是不自由的。如果用(2)的定義,則他認為自已有能力出去,則他是自由的。
另外「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筆者認為可以用「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理解,例如實際上的世界是某人做出A,但還有許多「可能的世界」跟實際世界非常接近,在可能世界1中,某人做出A1,在可能世界2中,某人做出A2。只要這些可能世界存在,則我們說某人擁有可能性做到A1與A2。
5. 人可以選擇做出不同的行為就是自由的。「可以」的意思是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則人會做出不同的行為。
筆者認為5.是4.的一個補充,可以用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理解。
以上幾點可以注意到,共容論認同人的心理事件被宇宙因果法則所決定,但試著給予自由不同的定義,讓自由得以可能,這是共容論基本的思考方式。換句話說,決定論跟自由論基本上只是對於自由的定義不同而已。
下面這個共容論的論據比較特別,並不是靠另外定義自由的方式,而是給出另一個思考角度:
6. 宇宙間的因果法則不是必然的,只是偶然機率性的。
最後,筆者試著提出自已的看法:
個人認為決定論跟共容論其實是在講一樣的事情,只是共容論給予自由不同的定義,讓自由得以可能,並且使人要遵守道德責任得以證成。原則上決定論的立場很簡單,不管對方說什麼,就只是緊緊抓住「實際上你最終只能做出一件事」,或者以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看,實際世界只有一個,並不會變成兩個。所以決定論的自由定義是相當嚴格的標準。
針對於共容論的好處,朱利安.巴吉尼在「你以為你的選擇真的是你的選擇?」當中提出許支持共容論的論據。筆者認為在他的分析當中,剛才我們提到的這個定義可行性相當高:
「人做出一個行為,只要是不被強迫的,(筆者註:或者內心不排斥的),就是自由的。」
1. 這個定義不需要假設人有許多選擇,縱使是只有一個選項,仍然可以是自由的。
2. 這個定義不需要假設人的選擇是有意識的,縱使是無意識的,仍然可以是自由的。
另外朱利安也提到自由論的缺點為
自由論無法排除人格沒有同一性。前面我們提到自由論認為人對於自已的心理事件是自由控制的,換句話說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是從因果真空當中憑空出現第一因。一個極端的狀況是,人的所有心理事件都從因果真空中憑空出現,那麼人就無法保持自已人格的同一性。也就是說,一個人可能前一秒才覺得哲學很有趣,下一秒就覺得哲學很無聊,反覆不定並且沒有規律。
當然,朱利安還有許多精彩的分析,筆者就自已記得的部份寫出,在此就不再多述。
筆者認為因果真空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試提供佛教哲學當中的論證反對因果真空或者自因說,理由如下:
反對無因生:
如果「果」的生起是不需要「因」的,就代表「果」的生起不需要任何條件,則「果」應該一時俱生、一處俱生。
反對自因生:
如果「果」是「自因」而生的,那麼果應該一生再生,永無止盡。
另外,王文方教授在「這是個什麼樣的世界」一書中提到一個極端的非決定論:
在一連串時間先後的事件當中,前面的事件完全不對後面的事件產生影響。在這個理論當中,人無法控制任何一個事件,因為所有的事件都是不受前面事件影響的。
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一種「無因生」的理論,也就是所有的事件都是憑空冒出,沒有任何原因,則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最後,筆者認為還有另一種思考方式,不妨這樣想,共容論想解決的其實是人必須要能夠負道德責任,那麼,有沒有其它定義道德責任的方式,不需要從自由的角度來思考?
我們試以利益主義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一個人要負道德責任,若且為若他的行為結果造成最多人的總體快樂多於總體痛苦,或者總體痛苦多於總體快樂,並且與此人是否自由無關。」
或者我們可以說
「一個人是道德可譴責的,若且為若他造成了他人的損失」
這樣的角度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的,優點是規則明確容易執行,缺點是我們無法排除一個人受到社會與家庭的影響,或者有精神上的困擾,或者在受到他人強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狀況下,判定其為犯罪,確實是缺少了人道關懷的。
自由意志問題是來自於於決定論的挑戰。決定論認為,宇宙中的所有事件都遵守因果法則,如果因果串鍊中前面的事件決定了,後面的事件也必然被決定,而且不會是別的事件。而人的心理事件也是宇宙中的事件,一樣要遵守因果法則。決定論按下面的論證來證明人不用負道德責任:
1. 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因果法則
2. 如果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因果法則,則人是不自由的
3. 人是不自由的
4. 如果人是不自由的,則人不必負道德責任
5. 人不必負道德責任
自由論與共容論都認為人要負道德責任。自由論不承認第1點,而共容論承認第1點,但不承認第2點。
自由論: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是自我控制的,能夠選擇做不同的事,亦即人的心理事件能夠成為第一因而影響後續的因果事件。既然人可以自我控制,則人要責道德責任。
(筆者註:嚴格來說,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成為第一因,也可以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否則如果完全不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會發生前面的心理事件無法影響後面的心理事件的問題)。
共容論:人的心理事件遵守宇宙間的因果法則,但人仍然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所以人是自由的。既然人是自由的,則人要負道德責任。
自由論的證據如下:
筆者透過知識的三大原則來整理書中此處的論據
一個主體S知道信念P,若且為若
(1) P為真
(2) S相信P
(3) S對於P是有證成的
主體相信「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
1. 因為人相信自已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所以人才能夠實際上做出各種行為。如果人知道自已沒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則人就不會做出各種行為。
2. 人與動物最大的差別在於「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如果人不能選擇做不同的事,則人不再是人,跟動物沒有差別,與直覺、常識相違背。換句話說,如果接受自由論,則與我們已承認的信念系統「人性在於有自由選擇的能力」是互相融貫,不相違背的。如果我們接受決定論,則與我們已承認的信念系統互相違背。
主體對於「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是有證成的:
1. 人可以透過自省觀察到自已有能力選擇做不同的事這個事實
2. 客觀的第三者可以透過主體可觀察的行為推論出人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雖然主體事實上做的是A,但他本來其實可以做B。只要符合下面的條件,符合的項目愈多,則主體有愈高的機率做B:
(1) 主體在短時間內做過B
(2) 主體做B的頻率很高
(3) 主體在很多不同地點都做過B
(4) 現在主體的身心狀態跟先前做B的身心狀態很接近
共容論的論據如下:
1. 人只要按自已的意願做出行為就是自由的。即使人只有一件事情可以選擇,人仍然可以按照自已的意願做出行為。
2. 人只要跟據理由做出行為就是自由的。人是按照理由做出行為,一個人跟據理由做出行為是理性的,只要是理性的行為就是自由的。(筆者註:個人認為也可以這麼推論,如果一個人做出行為沒有任何理由,則是不理性、不自由的。)
3. 人做出一個行為,只要是不被強迫的,(筆者註:或者內心不排斥的),就是自由的。
4. 人可以選擇做出不同的行為就是自由的。「可以」的意思是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筆者註:這裡「可以」有兩種解讀
(1) 「可以」的意思是「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2) 「可以」的意思是「自已認為自已有能力」做到此事,而且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
這兩者差別在於(1) 必須要自已確實有能力做到此事,(2) 只要自已認為自已有能力,但實際上做不到此事沒有關系。思考下列這個例子就可以發現差異:一個人被反鎖在房間裡面,但他自已不知道,而覺得待在房間裡很舒服,所以選擇不出去而留在房間裡。如果用(1)的定義,則他實際上沒有能力出去,則他是不自由的。如果用(2)的定義,則他認為自已有能力出去,則他是自由的。
另外「擁有可能性做到此事」,筆者認為可以用「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理解,例如實際上的世界是某人做出A,但還有許多「可能的世界」跟實際世界非常接近,在可能世界1中,某人做出A1,在可能世界2中,某人做出A2。只要這些可能世界存在,則我們說某人擁有可能性做到A1與A2。
5. 人可以選擇做出不同的行為就是自由的。「可以」的意思是如果符合其他條件,則人會做出不同的行為。
筆者認為5.是4.的一個補充,可以用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理解。
以上幾點可以注意到,共容論認同人的心理事件被宇宙因果法則所決定,但試著給予自由不同的定義,讓自由得以可能,這是共容論基本的思考方式。換句話說,決定論跟自由論基本上只是對於自由的定義不同而已。
下面這個共容論的論據比較特別,並不是靠另外定義自由的方式,而是給出另一個思考角度:
6. 宇宙間的因果法則不是必然的,只是偶然機率性的。
最後,筆者試著提出自已的看法:
個人認為決定論跟共容論其實是在講一樣的事情,只是共容論給予自由不同的定義,讓自由得以可能,並且使人要遵守道德責任得以證成。原則上決定論的立場很簡單,不管對方說什麼,就只是緊緊抓住「實際上你最終只能做出一件事」,或者以可能世界的角度來看,實際世界只有一個,並不會變成兩個。所以決定論的自由定義是相當嚴格的標準。
針對於共容論的好處,朱利安.巴吉尼在「你以為你的選擇真的是你的選擇?」當中提出許支持共容論的論據。筆者認為在他的分析當中,剛才我們提到的這個定義可行性相當高:
「人做出一個行為,只要是不被強迫的,(筆者註:或者內心不排斥的),就是自由的。」
1. 這個定義不需要假設人有許多選擇,縱使是只有一個選項,仍然可以是自由的。
2. 這個定義不需要假設人的選擇是有意識的,縱使是無意識的,仍然可以是自由的。
另外朱利安也提到自由論的缺點為
自由論無法排除人格沒有同一性。前面我們提到自由論認為人對於自已的心理事件是自由控制的,換句話說人的心理事件,可以是從因果真空當中憑空出現第一因。一個極端的狀況是,人的所有心理事件都從因果真空中憑空出現,那麼人就無法保持自已人格的同一性。也就是說,一個人可能前一秒才覺得哲學很有趣,下一秒就覺得哲學很無聊,反覆不定並且沒有規律。
當然,朱利安還有許多精彩的分析,筆者就自已記得的部份寫出,在此就不再多述。
筆者認為因果真空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試提供佛教哲學當中的論證反對因果真空或者自因說,理由如下:
反對無因生:
如果「果」的生起是不需要「因」的,就代表「果」的生起不需要任何條件,則「果」應該一時俱生、一處俱生。
反對自因生:
如果「果」是「自因」而生的,那麼果應該一生再生,永無止盡。
另外,王文方教授在「這是個什麼樣的世界」一書中提到一個極端的非決定論:
在一連串時間先後的事件當中,前面的事件完全不對後面的事件產生影響。在這個理論當中,人無法控制任何一個事件,因為所有的事件都是不受前面事件影響的。
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一種「無因生」的理論,也就是所有的事件都是憑空冒出,沒有任何原因,則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最後,筆者認為還有另一種思考方式,不妨這樣想,共容論想解決的其實是人必須要能夠負道德責任,那麼,有沒有其它定義道德責任的方式,不需要從自由的角度來思考?
我們試以利益主義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一個人要負道德責任,若且為若他的行為結果造成最多人的總體快樂多於總體痛苦,或者總體痛苦多於總體快樂,並且與此人是否自由無關。」
或者我們可以說
「一個人是道德可譴責的,若且為若他造成了他人的損失」
這樣的角度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的,優點是規則明確容易執行,缺點是我們無法排除一個人受到社會與家庭的影響,或者有精神上的困擾,或者在受到他人強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狀況下,判定其為犯罪,確實是缺少了人道關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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