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一本書,提到自我價值不因工作表現而改變,即使表現不好,自我仍然是有價值的。自我具有價值是無條件的,因此,對自我的接納與關懷也是無條件的。 看到此一常見的說法令我懷疑,自我具有無條件的價值這個預設是從哪來的?這個預設正確嗎? 通常我們說某物具有價值,好比說果樹具有價值好了,指的是果樹能夠發揮出它的功能,也就是結出果實來。但如果果樹僅僅具有結出果實的潛在能力,卻遲遲沒有結出果實的表現,我們最終還是會說,這顆果樹是沒有價值的。 我認為,X具有價值,指的就是X能夠表現出X所具有的能力。 這用在人身上也是適當的。工程師具有價值,指的是工程師發揮出他關於工程的能力;音樂家具有價值,指的是音樂家發揮出他演奏音樂的能力。那麼人呢?亞里斯多德會說,人的本性是理性。因此按照我的說法,我似乎應該認同,人具有價值,指的是人能夠發揮理性。價值不可能是無條件的,也不可能跟表現脫勾。 我對人性或者人所具有的功能並不採取亞里斯多德這種「目的論」式的觀點,也就是人生來就有一種潛能,這種潛能是為了實現某個本來就存在的特定目的。我反倒認為,我們不需要預設這種目的論式的潛能。人類有許多可能的能力,理性只是其中一種,例如,每個人都擁有不同的美德,也都擅長不同的技能。 因此我主張,不論某人P擁有什麼能力或技能,只要能夠表現出這種能力或技能,P就是有價值的。 因此,某人P不是無條件地有價值的,他必須發揮他的能力或技能,才能夠被稱為有價值。 我推測人無條件地具有價值這種觀點,只能建立在有神論的基礎上,對於無神論者來說是無效的預設。對有神論來說,上帝按自己的形象造人,而上帝是完美的,按祂形象造出來的人類必然是具有價值的。對無神論者來說,則難以提出有說服力的論證。 終於到了我想說的重點,問題是,如果人的價值取決於他的能力的表現,我們還能夠無條件接納或關懷自己嗎? 我想說,為什麼不行? 我接納我的朋友,關懷我的朋友,除了我們之間具備友誼關係這個條件之外,我還需要看看我的朋友是否發揮了他的能力嗎?應該不用吧!既然我是你的朋友的一天,當你遇到困難、遇到痛苦,我會接納你、關懷你、支持你。 自己對自己也是一樣,只要自己與自己存在友誼關系 (或許是一種更深入的關系),更甚者,用哲學的術語來說,自己與自己可能是一種先驗的關系。那麼我們為何不能無條件地接納自己、關懷自己呢? 註:這種口語上的無條件事實上還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
最近在一邊準備期末報告,一邊在空閒裡讀《失序的心靈》,覺得跟羅爾斯對於人的兩個道德能力的看法,以及他對於人的自由在concpet of good方面的意義,兩本書之間有所共嗚。 《失序的心靈:美國個人主義傳統的困境》是對美國人當代社會的個人主義意識進行社會研究的一本書,書中將美國人的意識分為四種形態,兩兩對立或者互補。第一組是個人效益主義 (其實這名字頗為怪異,應該是指利已主義) 以及個人表現主義 (追求自己定義的人生目標)。第二組是基督教文化以及共和主義傳統。該書並認為,「個人利己主義」與「個人表現主義」這些個人主義會使美國的公民政治參與失常。 書中第一章提到一位企業經理的自述,他在前半段生涯追求事業成功,而在經過離婚與再婚之後,改為追求家庭的幸福美滿,支持家中妻子的身心需求。不過書中筆鋒一轉,對他來說,價值觀是不經反思的、沒有標準的,有時則是利益導向的。例如以不說謊為例,他認為由於價值之間無可比較,因此人與人必須透過溝通解決分歧,而說謊帶給溝通更高的成本,因此不應該說謊。書中又提到,他相信價值觀之間沒有哪個比較好,他之所以喜歡待在目前的城市,是因為人們不會干涉彼此的價值觀。對方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算有人自己待在家吸毒他也不會干涉。 從這本書的啟發中,帶給我一個看待羅爾斯對於人的兩個道德能力的角度:先講第二個,人有concept of good的能力,包含反思與修改。又根據羅爾斯在PL 1-5對於個人自由的看法,自由的其中一個意義就是每個人的價值觀不依賴任何政治責任或者社群責任,價值觀完全是人可以自由決定的。這某程度對應到美國人上面那種個人利己主義或者個人表現主義,價值之間沒有標準,只要自己認同並且努力達到即可。如果人的道德人能力只有到這裡,那麼可能真的會進入一種只存在消極自由的社會,民主政治卻因此失去了公民的參與。 因此羅爾斯所提到的人的第一個道德能力,也就是人擁有正義感,對於公民參與就相當重要。人會去遵守一個能夠達到自由且平等的人們的彼此公平地合作的共同規範。由於人有正義感,他會去干涉社會中分配不公平的部份,如果社會中的某些成文法或政治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話。正義感雖然可以僅具形式,但在實踐上必須搭配實質的正義原則,而正義原則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道德規範。 因此我想到的一種可能的解讀是:人的concept of good能力是關於價值多元,是關於消極自由;人的正義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