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邊準備期末報告,一邊在空閒裡讀《失序的心靈》,覺得跟羅爾斯對於人的兩個道德能力的看法,以及他對於人的自由在concpet of good方面的意義,兩本書之間有所共嗚。 《失序的心靈:美國個人主義傳統的困境》是對美國人當代社會的個人主義意識進行社會研究的一本書,書中將美國人的意識分為四種形態,兩兩對立或者互補。第一組是個人效益主義 (其實這名字頗為怪異,應該是指利已主義) 以及個人表現主義 (追求自己定義的人生目標)。第二組是基督教文化以及共和主義傳統。該書並認為,「個人利己主義」與「個人表現主義」這些個人主義會使美國的公民政治參與失常。 書中第一章提到一位企業經理的自述,他在前半段生涯追求事業成功,而在經過離婚與再婚之後,改為追求家庭的幸福美滿,支持家中妻子的身心需求。不過書中筆鋒一轉,對他來說,價值觀是不經反思的、沒有標準的,有時則是利益導向的。例如以不說謊為例,他認為由於價值之間無可比較,因此人與人必須透過溝通解決分歧,而說謊帶給溝通更高的成本,因此不應該說謊。書中又提到,他相信價值觀之間沒有哪個比較好,他之所以喜歡待在目前的城市,是因為人們不會干涉彼此的價值觀。對方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算有人自己待在家吸毒他也不會干涉。 從這本書的啟發中,帶給我一個看待羅爾斯對於人的兩個道德能力的角度:先講第二個,人有concept of good的能力,包含反思與修改。又根據羅爾斯在PL 1-5對於個人自由的看法,自由的其中一個意義就是每個人的價值觀不依賴任何政治責任或者社群責任,價值觀完全是人可以自由決定的。這某程度對應到美國人上面那種個人利己主義或者個人表現主義,價值之間沒有標準,只要自己認同並且努力達到即可。如果人的道德人能力只有到這裡,那麼可能真的會進入一種只存在消極自由的社會,民主政治卻因此失去了公民的參與。 因此羅爾斯所提到的人的第一個道德能力,也就是人擁有正義感,對於公民參與就相當重要。人會去遵守一個能夠達到自由且平等的人們的彼此公平地合作的共同規範。由於人有正義感,他會去干涉社會中分配不公平的部份,如果社會中的某些成文法或政治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話。正義感雖然可以僅具形式,但在實踐上必須搭配實質的正義原則,而正義原則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道德規範。 因此我想到的一種可能的解讀是:人的concept of good能力是關於價值多元,是關於消極自由;人的正義感
進入社會以後,很少不從結果的好壞來判斷一件事該不該做。 隔離之所以合理,是因為隔離少數的人,就可以讓多數的人避免得病。換句話說,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合理地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例如自由移動的權利、經營自己生活計劃的權利。 透由暫時沒收少數病人的部份權利,使得多數人的健康得以維持。 但還有另一種思考的方式,就是思考權利的內在價值,思考什麼是正義的本質。 對於正義的一種看法是,我們的基本人權無論如何都不會因為多數人的利益而被取代。換句話說,每個人自己都被當成最終目的來看,而不作為任何其它目的的工具,例如多數人的健康。 從這個角度來看,隔離是不合理的,是侵犯人權的,是有違正義的。 它看的不是結果好不好,而是重要的價值是否被確保。 這種價值不能當飯吃,但它卻是人之所以為人不能割捨的價值。 然而,我們也無法直接得出隔離是絕對不合理的結論。我們似乎可以主張,如果得到傳染病的人任意行動,造成他人生命的重大危害,導致他人的生命權、自由權無法被確保,那麼任意移動的病人似乎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由此看來,病人似乎有義務不任意移動。 比較自我隔離被侵犯的權利,以及他人被傳染時導致生命危害被侵犯的權利,哪一個被侵犯的權利比較嚴重。 他人被傳染後如果身體不適,自然就有幾天沒有能力工作,這幾天的收入損失到什麼程度算是被侵犯基本權利,也值得考慮。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暫時的結論,從權利的觀點看,從人是自身的目的而不是促進他人利益的工具來看,隔離只有在傳染病造成足夠嚴重傷亡與經濟損失進而侵犯他人的基本權利時才是合理的。 註1. 促成他人利益跟避免他人傷害這兩件事是否應該分開討論,他們是否造成不同的權利與責任觀。 註2. 正義的論述似乎不會真的只看價值而不看結果,應該要主張價值與結果有某種內在關聯性,這應該會是本文的致命傷。 註3:本文來自於個人FB頁面上發表的文章。